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
《合作协议》明确了四方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并指出,四部门将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业厅、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同时,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其他三部门推动建设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部门还将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监管信息共享、风险隐患研究和监管、应急管理、开展对地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