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和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 销售方被判10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2月15日,顺义法院发布消息称,白某从某超市购买了 标签上标有“特级初榨 橄榄油”字样的 食用油,但发现该商品并未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白某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对商品的审查义务,故将其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白某货款719.9元并给付原告白某赔偿金7199元;原告白某退还超市食用油。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食用 调和油6桶。这种调和油在标签、贴牌以及配料表等不同位置标注“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并以图形、文字等方式突出“橄榄”,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橄榄油的市场价格和营养价值较高,因此,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而自己购买的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退款并十倍赔偿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19.9元并十倍赔偿原告7199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涉案产品经数家检测机构检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会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正规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涉诉食品标签通过名称、色差、图形、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着重标示橄榄油。橄榄油不同于一般配料,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涉诉两种食品特别强调橄榄油,却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作出标示,其标签上对橄榄油的强调致使消费者对涉诉食品中橄榄油含量的多少、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长期食用、购买该食品的性价比等难以做出判断,确有误导之嫌。据此,*终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白某货款719.9元并给付原告白某赔偿金7199元;原告白某退还超市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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