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送外卖不使专用封闭箱拟罚1万元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送外卖需使用专用封闭工具,否则或被处以1万元罚款; 食品摊贩被明确其登记备案单位——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超出确定经营时段经营或处罚500元。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程序。《草案》此前历经3次人大审议,昨日审议稿重点是突出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问题。省人大法制委认为,《草案》第四稿针对性强,更加符合辽宁实际。
 
    送外卖需要使用专用封闭箱
 
    《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用具、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当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草案》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小作坊食品需明示各种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用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草案》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原料凭证保存至保质期半年后
 
    《草案》提出,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
 
    关于凭证保存期限,《草案》 也予以明确——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批发销售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处500元罚款。
 
    食品摊贩超时经营罚500元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前三次审议稿都没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昨日的审议稿予以明晰,《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本级食药监部门。
 
    另外,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县级政府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划定区域应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区域外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食品摊贩超出确定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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