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惠安:种胡萝卜施用剧毒农药 两农场主被判刑

百检网 2021-11-15
   惠安两名无良“农场主”明知“ 甲拌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 农药,却为了自己种植的 胡萝卜不会有虫害及生长快而施用,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日前分别被惠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5个月,并分别处罚金7500元、5000元。
 
  2013年7月,决定合伙经营蔬菜基地的柳某、余某分别出资50万元,在惠安县辋川镇合伙经营“惠安县某蔬菜基地”,从事胡萝卜种植生产。2013年11月5日,该基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柳某。
 
  一次偶然的机会,余某了解到,一种名叫“甲拌磷”的农药杀虫效果特别好。2014年9月,余某、柳某真的买来这种剧毒农药用于杀灭虫害。其间,余某虽然知道“甲拌磷”是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种植上使用的剧毒农药,但仍然继续使用,柳某虽然明知这一行为严重违法违规,却没有予以制止。
 
  于是,在买来一小部分试用发现杀虫效果真的不错后,余某前往厦门市翔安某公司,购买了大量“甲拌磷”,用于给胡萝卜地杀虫。虽然杀虫效果明显,却因此埋下生产出有毒胡萝卜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就在柳某、余某为有效解决了“虫害”问题而高兴的时候,惠安县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到“惠安县某蔬菜基地”检查时发现,该基地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拌磷”剧毒农药的严重问题。于是,惠安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先后于同年9月23日、12月8日对该基地种植胡萝卜的土壤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土壤中均含有“甲拌磷”成分。
 
  *后,柳某、余某迫于各种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柳某违反 食品安全法规,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柳某作为蔬菜基地合伙人,附和余某的提议,使用禁用农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余某在种植蔬菜的土壤中使用农药被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危害性较小,且所种植的胡萝卜亦未发现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一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柳某、余某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5个月,并分别处罚金75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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