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发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禁止令

百检网 2021-11-15
    为保护餐桌上的 食品安全,严厉打击涉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8月11日上午,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不等刑罚;同时,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向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出禁止令的案件。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邓某与其雇工小姑陈某在从事鸭子宰杀、脱毛、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肉鸭进行脱毛处理并销售。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邓某、陈某被浦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查处,并当场被扣押白条鸭47只。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邓某、陈某生产、销售的白条鸭含有松香酸(工业松香。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长期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在法庭上又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情形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白条鸭,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涉案被告人邓某、陈某对其犯罪行为都表示悔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两被告人为牟利而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肉鸭进行脱毛处理并销售,严重扰乱正常的肉鸭加工市场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并依法发出禁止令,切实维护肉鸭加工市场秩序,营造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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