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超市购买到过期产品索赔 大润发:未卖过该批次遭遇专业“碰瓷儿”

百检网 2021-11-15
     消费者 超市卖过期产品理应进行赔偿

    大润发超市 未卖过该批次产品

    遭遇专业“碰瓷儿”
 
    长春晚报记者 海涛
 
    “4月11日,我在创业大街的大润发超市购买了康辉牌多味 花生,发现该产品的 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 保质期只有12个月,我购买时已经过了保质期,便向超市方面进行索赔,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12日上午,消费者孙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大润发超市在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不下架,对外销售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大润发超市方面表示,他们确实销售康辉牌多味花生,但并未购进孙先生所购买的批次。他们认为孙先生是从其他地方拿到了过期的产品,在将该产品进行调换后进行索赔,属于职业“碰瓷儿”。
 
    超市购买到过期产品索赔遭拒
 
    消费者孙先生是哈尔滨人,4月初来到长春市旅游。4月11日,他和朋友到创业大街的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和小食品,其中就有康辉牌的多味花生。而当他结算完走出超市后,打算和朋友先尝尝多味花生的味道时,发现了问题。
 
    “我们发现购买的多味花生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已经过期90多天了。”在发现购买的食品已经过了保质期后,孙先生立即返回到超市,向超市相关负责人讲诉了事情的经过,并要求对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1000元钱的赔偿,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当日上午,记者看到了孙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康辉牌的多味花生,该小票上显示:购买日期为4月11日。而多味花生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保质期是12个月。
 
    “超市在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不下架,对外销售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理应进行赔偿。”孙先生说,他相信会有很多消费者购买了大润发超市的过期康辉牌多味花生,大家应该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超市:并未进过该批次产品
 
    “我们已经知道孙先生的事情,他确实在该超市购买了康辉牌多味花生,但是其投诉的商品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0日,我们并没有进这一批次的多味花生。”大润发超市相关负责人魏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孙先生也投诉到相关部门,但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他们并未销售过这一批次的产品,而经销商也出具证明,未给他们超市提供过这一批次产品。
 
    “食品安全,不仅备受消费者关注,也是*让超市费心费时的区域,”魏先生说,超市工作人员每天都会对每款食品是否接近保质期限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临界食品就会下柜或摆放在临界食品处销售,超市绝不会向消费者出售过期食品的。
 
    魏先生称,孙先生自从4月份与超市协商未果后,再没有和超市方面进行联系,他们也联系不上对方,也不知对方现在的诉求是什么。对于超市的说法,孙先生表示,事后由于与超市协商未果,他已将此事投诉到相关部门,而自己再也未与超市单独联系过。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同时,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汽开区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但是,经过检查并未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生产日期标注2015年1月10日的康辉多味花生。
 
    在调查取证过程环节,执法人员还检查了该超市库存的康辉多味花生,调取、查阅了该多味花生的整体进销货记录后,并未发现消费者购买的康辉多味花生与超市销售的康辉多味花生有批次相同的,经销商也提供证明未给大润发长春店提供过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的康辉多味花生。

    超市认为遭遇职业“碰瓷儿”
 
    “我们猜测,消费者是事先从其他地方拿到了过期的多味花生,在我们超市购买该产品后进行调换,而因该产品的条形码是统一的,只能扫描到该产品的价格,无法扫描该产品的生产日期。”魏先生认为孙先生是职业“碰瓷儿”,通过这一手段欺诈超市的钱款。
 
    魏先生告诉记者,在处理此类“碰瓷儿”事件中,很多超市会考虑到企业形象以及维权成本等问题,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委曲求全。 在过去的一年中,类似的食品“过期”投诉事件发生过多次。有消费者携带过期食品到超市内进行投诉,但是经超市核实以及相关部门检查后,都未发现同批次的过期食品。
 
    遇到恶意投诉超市可以报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市要防范恶意投诉,**要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除了检查在售食品是否破损、过期外,还应在机打销售凭证上增加所售出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等信息,这样就便于对所售出食品的信息查验管理。
 
    该工作人员称,很多的超市顾虑到企业形象和成本等问题,多在遭遇恶意投诉时选择息事宁人,而恶意投诉者正是看准超市的这种心态,才敢进行索赔的。因此,他建议,遇到类似事件,超市方面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及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避免类似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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