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月15日至19日,吴某在潘某为业主的昆山市某购物中心共购得价值5017元的喜宝益生元奶粉4盒、雀巢贝巴奶粉3盒、爱他美奶粉5盒等进口食品。吴某付款后,潘某出具了相应的收款凭证。后吴某发现其在潘某处所购得的喜宝益生元奶粉、雀巢贝巴奶粉、爱他美奶粉等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签,也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故吴某在要求被告退还5017元货款外,还要求潘某支付价款十倍即50170元的赔偿金。合计55187元。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5017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0170元,合计551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均无中文标签,亦未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故应认定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5017元,并支付赔偿金50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货款5017元,并支付原告吴某赔偿金50170元,合计55187元。
彭娟 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