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程雪霏近日,张女士带着从超市购买的零食去看电影,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外带
9月8日,记者走访了市内4家影院后发现,只有位于金龙购物广场的影院张贴有禁止外带食品的提示语,该影院工作人员会严格要求外带食品寄存。当记者拿着一袋外带食品询问是否可带入影厅内食用,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仅饮品可以带入影厅,“食品的话,只能带影院自己卖的。”
进入影厅后,记者发现旁边的观众从包中拿出了外带的食物,“一般大家都放包里偷偷带进来,拿在手上总会挨说。”这位观众说。
影院禁止观众外带食物的要求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承德华川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表示,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随后,记者将此情况反映给承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说因为吃东西有味道影响别人的话,那么为什么影城自己的东西可以带进去?”该工作人员建议,当消费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带食品或饮料的情况时,可以同影院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