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面包在保质期内霉变 经营者同意“一赔十”

百检网 2021-11-15

    市民高先生向本报投诉称,7月17日,他在柯桥笛扬路一家副食品店花6元钱买了两个手撕面包,20日,他拿出面包准备吃时,发现两个面包表面都出现绿色霉斑。他立即查看面包包装标识,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0714”,保质期为15天。

    “面包还在保质期内就发霉了,这‘保质’还有什么意义?”为此,他找到副食品店讨说法,但店家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无奈之下,高先生带上两个霉变面包向本报投诉。记者仔细查看了高先生带来的面包,发现确已霉变,其中一个已拆封,另一个尚未拆封,根据包装上的标识看,面包还在保质期内。当记者希望高先生出示发票时,高先生说,他没想到保质期内的面包会霉变,所以就没要发票。

    当天下午,记者陪同高先生来到副食品店,负责人柯先生出示了这批面包的送货单及该面包的检验合格报告。他辩称,这批面包7月15日购进过一箱,而从高先生带来的两个霉变面包标识看,生产日期是7月14日,仅1天时间内即从生产厂家经批发商到达零售店,这不太实际。而且高先生不能出示发票,这就无法证明这两个面包是他们店里出售的。柯先生还认为,高先生说是在7月17日买的面包,到20日才发现面包霉变,其间相隔三四天,该面包包装上明确标明保存条件“需在通风、清洁的场所,保持20℃常温、相对湿度60%,避免阳光直射”等,即使这两个面包真是本店售出的,也有可能是因高先生保存不善导致霉变。

    听完柯先生的辩解,高先生气愤地反驳说,自己没必要为两个面包花费时间、精力来诬陷店家。同时他出示一个印有该店标记及店名的塑料袋:“这是你们店的包装袋,我买了面包就是用你们店送的袋子拎回家的,你能说这个袋子是别家店的吗?”

    记者向柯先生讲解了“新消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后,柯先生考虑到自己后续可以向上游批发商、生产商追偿,*终同意向高先生赔付60元并当场付清,高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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