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

百检网 2021-11-15

    2015年6月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093号令,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如下:

    第 九 条         本法第十一条所称健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符合的卫生标准,为“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相关标准。

    第 十 条         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称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第四款所称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及第七款所称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适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  十二  条         本法第十三条**项**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款所定健康食品应标示的事项,适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本法第十三条**项第六款至第八款的标示字体,适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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