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用
一是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律责任。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应尽义务;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监督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等。
二是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志入市销售等。强化经营者是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意识,做到依法、诚信经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严格执法,发现问题食用农产品或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产品等措施,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经营者监管信用档案。
四是加强与农业、畜牧等部门协作协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责编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