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增订微生物采样计画之规定,并加强对婴儿食品中「沙门氏菌及李斯特菌」等病原菌之检测。第二,修正婴儿食品中有关「黄曲毒素」之规定,及增订「赭曲毒素A、玉米赤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伏马毒素( B1+B2」等真菌毒素之限量。第三,增订「重金属铅及锡(适用金属罐装产品」之限量。*后,草案规定婴儿食品中不得含有「农药残留超过 0.01 ppm」的规定
食药署表示,该标准将适用于「可替代人乳且符合12个月以下婴儿营养需求」的「粉状或液状」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含25 %以上榖类及豆类」等成分之婴儿谷物类辅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