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建军2013年12月11日,福建省政府以闽政〔2014〕52号文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取消食品药品
监管队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厦门特区市除外,从设区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1807名,从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83名、事业编制中连人带编划转250名,充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检验检测:将设区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每个设区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乡镇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在特大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一般镇(乡设立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个所核定3-5名行政编制,配置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或现有相关协管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要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