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 定罪量刑亟待司法解释

百检网 2021-11-15

    2011年,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直击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药监管、工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政府工作人员。该项罪名设立以后,由于入罪门槛高,鲜有适用。但在近期,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有政府工作人员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提起公诉,引发社会关注,该罪名的适用问题也引发了案件当事方的较大争议。

    放任制假和辖区频现

    规模性食物中毒均追责

    2011年11月下旬,广东省深圳市出现了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刘夏表示,2011年11月3日和4日,有媒体追踪报道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陈醋的新闻,随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即进行了初查。

    侦查发现,公明海发酱料厂从2010年营业执照到期到2011年11月初被查封时止,销售假冒伪劣酱油、醋40余万箱800多万瓶,白醋、陈醋中还添加了工业冰醋酸,并且全都流向了市场。

    刘夏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在明知公明海发酱料厂是无证无照企业、产品为食品的情况下,没有按相关规定以查封等强制方式迫使该厂停止生产,也没有扣押、没收已发现的生产工具、原材料,未对该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取得时间、合格与否、用量大小和现场余量调查取证,也不调查销售情况。而且,涉案的5名市场监管人员中有3人收受了该厂经营者的财物。因此,这5人都被深圳市检察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侦查,并被以该罪名公诉至法院,现正等待判决。

    而在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已经一审了一起案件,3名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被判食品监管渎职罪。

    2012年5月8日,罗山新都国际大酒店的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事件。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任尚太、杨柏、黄磊,未对辖区内新都国际大酒店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79人食物中毒,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建议对三被告人处以2-4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79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虽然案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与三被告人的渎职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入罪门槛高

    亟须司法解释

    河南省罗山县的判例,是目前能搜索到的此类案件的**个判例。任尚太的辩护人、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辉对自己的当事人被判食品监管渎职罪很不满,认为这一指控并不成立。

    陈明辉认为,如何理解该罪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并无明确规定,*高司法机关也没做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发布的《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此案虽然发生79人食物中毒事件,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只能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公明海发酱料厂案件,刘夏也表示,此案并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他认为,此案造成了多项严重后果,如公明海发酱料厂无牌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料,价值高达670万元,且生产的陈醋和白醋均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合成醋酸勾兑而成,给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隐患,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公众担忧,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易变成舆论焦点甚至成为公共事件,一旦成为事件,意味着影响大、危害后果相对严重,这样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就构成渎职犯罪了。所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参照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对涉案公职人员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刘夏说。

    据《法制日报》报道,"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表述,确实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入罪门槛高,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多地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后都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立案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现实中很少见负有食品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追责,从而放纵了他们的渎职犯罪行为,这也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在《人民检察》杂志上撰文指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早已被《刑法》确定为犯罪,为什么*高司法机关会将两种渎职行为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呢?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按照滥用职权罪起诉的,有时法院却判决玩忽职守罪,从而使严肃的法律适用问题变得争议不断。将食品监管领域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行为统称为食品监管渎职罪,避免了因为司法机关之间认识分歧而影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而有利于更有效、及时地查办该领域渎职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不过,李忠诚表示,在确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损害后果时,必须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量化,否则难以执行。

    目前,无论是关注此领域的法律研究者,还是各地司法机关,都在期盼尽快出台解释,以确定立案的事故标准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标准,从而推进该罪名的适用准确度。

    本报记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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