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起草制定的《山东省
细则规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其中,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目前,该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工作文件栏目查看,并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