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关键时间节点将到,企业这几种情况可不收集治理VOCs废气!

百检网 2021-11-22
       生态环境部于6月24日正式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明确指出,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各项任务、优良天数预期考核目标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抓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对于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给予了不同时间段以明确任务,其中,7月15日是一个关键时间点,不少任务需在此之前完成。

       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7月15日前,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各省份将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

       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

       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

所有涉VOCs 行业无组织排放都要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吗?
适用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3、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4、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1、 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不收集治理VOCs废气?
       《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根据公开资料汇总以下三个豁免条件,仅供大家参考。
豁免一:无组织排放收集

       无组织收集:鼓励源头削减,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质量含量),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豁免二:VOCs处理措施
       VOCs去除处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收集后浓度不超、可豁免VOCs处理,浓度达标即可。

豁免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检测工作: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豁免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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