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使用,那么到底限制的限值要求是多少,该如何
一、标准概述
国家标准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是在2006年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的基础上,为配套《管理办法》以及与国外RoHS法规的接轨,进行延伸拓展和优化而来。该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限量要求、检验方法以及符合性判定规则等几个部分。同时,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标准还增加了一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和三个资料性附录(附录B—D),主要目的是统一规范和协助为满足限量要求需要而进行的检验以及符合性判断等各项实操。
二、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的判定规则,适用于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IV))、多溴联苯(PBB)以及多溴联苯醚(PBDE)等限用物质的控制。
其中电子电气产品包含了设备及配套产品,这是与欧盟的不同之处。欧盟RoHS直接管理的产品只包括“设备”,并不包括“配套”或配件产品,对于配套或配件产品欧盟是通过设备制造商通过供应链的方式来间接管理或影响。我国的标准中加入“配套产品”,更多地是考虑到随着现在技术的发展,很多产品都已经模块化,并且这些配套产品都可以直接销售或单独处理。
三、限量要求和符合性判定
GB/T 26572-2011规定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六种限用物质的含量如下: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此限量要求的依据主要是参考欧盟RoHS指令中六种限用物质的含量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必须从构成设备的各个均匀材料开始,否则达不到限制有害物质使用的目的。因为当设备中大部分材料没有使用有害物质,少量材料使用很高浓度的有害物质时,如果以设备整体来计算含量的话,这些局部高含量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就会被稀释而达到法规规定的限定值以下而合格。实际上,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都具有这样的特点,都是在产品的局部或特定功能的材料中才使用有害物质,并非均匀分布。
对于样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和符合性进行判定时,**应确保检测的对象(拆分后)必须是EEP-A(均匀材料)/B(金属镀层)/C(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微小零部件,一般小于等于4mm3)这三大类检测单元,否则无法进行判定。同时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能够获得EEP-A的检测单元,就不能按照后面的EEP-B或EEP-C来处理,这在标准的5.1款检测单元分类的时候是有明确规定的。划分出单元B主要是解决电器电子产品大量使用的含有电镀层的零部件中镀层无法很好拆分的实际问题,如果有能力或办法将镀层很好地拆分就应该按照单元A来处理;同样,单元EEP-C的划分也是解决电器电子产品中大量微小零部件无法使用机械拆分的事实。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标准的表2中关于镀层检测单元B的符合性判定,要求“六价铬按照GB/T26125-2011附录B测试方法不得检出”。此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六价铬的使用,对于金属镀层而言,六价铬通常作为钝化工艺使用而存在钝化层中,要对钝化层进行机械拆分目前是不可能的,而以钝化层作为均匀材料作分母计算含量的时候,如果明显检测出来,理论上讲都应该是超标的。当然,如果使用三价铬的化学材料进行钝化工艺处理,其残留物氧化后也可能残存六价铬,此时,可按照EEP-A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