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指南

百检网 2022-11-09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深圳市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中评价单元划定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陆域范围内评价单元的划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于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含修改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环评〔2018〕14号)

《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府〔2021〕41号)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号)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4年)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管控单元

指《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

3.2 评价单元

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属性,为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划定的不同类型的评价单元,包括优先保护评价单元、人居敏感评价单元、产业发展评价单元等10类评价单元。

3.3 用地性质

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3.4 优先保护评价单元

衔接深圳市“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单元划定的区域。

3.5 农田保护评价单元

衔接永久基本农田界线划定的区域。

3.6 人居敏感评价单元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3.7 产业发展评价单元

以产业发展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包括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

3.8 商业商务评价单元

以商业、商务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包括城市大型商圈、城市金融区、写字楼等集中商务办公区。

3.9 交通枢纽评价单元

指大型机场、港口作业区、火车站和高铁站等区域。

3.10 绿地休闲评价单元

以城市公园、游乐园区、休闲广场、滨水空间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如城市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大型户外游乐场所等。

3.11 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以农林牧渔生产及生产配套为主要用途的区域,如农业种植区、畜禽养殖区、淡水养殖区等。

3.12 区域特色评价单元

主导功能明确但不属于上述8类评价单元的区域。区域特色评价单元可根据区域现状和规划特点选择性设立。

3.13 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用地性质混杂、主导功能不明确的区域。

4 总则

4.1 划定原则

4.1.1 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区域的战略定位、国土空间规划、产业集聚程度和规划发展目标、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评价单元。

4.1.2 相互独立

按照相关因素单独划定各类评价单元,遵循单元边界不交叉、不重叠的原则,经过叠加、分析和修正,综合得出划定成果。

4.1.3 边界清晰

评价单元应划尽划、全域覆盖,充分利用交通干线、生态廊道、自然地形等,形成便于辨识、明确清晰的单元边界。

4.2 时限确定

评价单元原则上5年更新一次。如划定区域内出现重大发展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边界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大规模调整,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评价单元划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4.2.1 基准年份

基准年为划定工作上一年度完整自然年,不具备上一年度数据的地区,可以采用新年份的相关数据。

4.2.2 回溯年份

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等基础分析,原则上应以基准年回溯5年。有数据基础的区域,可适当扩展回溯年份。数据基础缺乏或现状变化较大的区域,可以近3年为主要数据来源年份。

4.3 划定工作内容与技术路线

4.3.1 开展区域基础分析

收集区域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行政区划等基础数据,系统整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数据、公报年鉴、经济社会现状及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题数据,进一步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和可靠性分析,建立基础数据库。

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为基准,建立坐标统一、数据规范的评价单元划定工作底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土地利用等方面的现状调研和规划分析,结合区域发展特征,衔接“三线一单”,识别各类区域主导功能。同时根据近五年居民环境投诉和信访数据,制作环境投诉热力图,识别环境投诉较为集中、居民反映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

4.3.2 分类识别评价单元

在环境管控单元边界内,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其标准单元划定成果,分类识别有明确四至边界和管理主体的各类评价单元。

4.3.3 综合划定评价单元

将单独识别的各类评价单元进行叠加分析,综合考虑区域内自然环境特征、人口密度、开发强度、环境热点问题、生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等因素,将重叠区域和空白区域划定或划入某类评价单元,并合理设置评价单元的空间尺度。

评价单元划定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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