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作
1.标准的制修订滞后于市场,导致问题产品无依据判定。市场上的产品日新月异,标准应起到**和监控的作用。可是常常接到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要么产品标准不考核,要么未制定考核标准,致使无依据判定,消费者很不满意,还抱怨质监局没用。如:近年来,涂层面料
2.标准的要求太低,导致市场的准入门槛低,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由于“产品质量法”限制不合格产品出厂,这样,一些“聪明”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求“保险”采取就低原则标注,使得市场上很少看到优等产品。从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各类服装、床品等
3.对标准缺乏有效宣贯,企业无标生产现象普遍,商场把关走过场居多,一些质量重要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在业务接待中发现,一些委托人不知道自己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监督抽查后处理不完善,不合格产品整改后的复查工作开展得少。每次上级质检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结果都有一些不合格产品,按“产品质量法”规定,整改后都应该进行复检,可是,查某纺织品质检单位近三年业务接待登记表,未发现一起这样的委托。那么是否经监督抽查后的产品都合格了?我未做调查没有发言权,但是,从2011年1月至11月接到西安市某**大型商场送来的103起(一小部分属于消费者意外造成)投诉看,情况不容乐观,一定程度上说明,那些不合格产品还是不能让人放心,或者说屡次不过关的一些质量问题还未引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重视,问题产品依然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的监督工作在走过场,对企业和老百姓都没负起应有的责任。
2.部分地区对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还处于瘫痪状态,致使企业缺乏来自标准化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控制产品质量显得有些盲目。在业务接待中发现,企业报检项目绝大多数是执法常查的项目,有的直接就告诉我们“随便出个合格报告就行”,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成品的个别项目进行检验,而不是在投产时就进行把关,因此,一定程度上说他们报检完全是为应付一些形式上的检查,这样的态度怎么能保证产品质量呢!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未能顺利开展,因此,在标准和技术上缺乏有效交流沟通,既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不利于标准的制修订,更不利于提高我们的质检水平。
对企业和
例如: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从该标准实施至今已过去十几年了,可是,从检验情况看,仍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标识不合格。如:对代理商的标注总是不规范、洗涤说明总是趋于形式、对使用注意事项总是漏标等,对于这些不算难的问题,要么生产者没标注对,要么经销商为“讨好”顾客夸大介绍,有意隐瞒一些事实,导致消费者误操作(有些标注不合理)产生了质量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说明我们对企业的标准宣贯不够,致使其对标准的实质内涵缺乏准确理解;对消费者的一些专业知识普及不够,致使其对一些产品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因此,质量问题就像割韭菜一样,一茬接一茬,总也断不了。
(作者:商仙君,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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