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二批“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百检网 2021-12-20

自2020年6月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号令, 坚持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原则,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迅速展开,全面打响斩断市场销售地下产业链攻坚战,强化执法查处力度。日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某饮食店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4月15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某饮食店销售野生河鱼菜品的举报后,立即突击检查,对当事人厨房冷藏柜内存放的鲜黄骨鱼、桂花鱼、鲤鱼、油炸的小鲢鱼及小叨鱼当场采取了扣押。经调查,以上均系易某某从当地澧水水域捕获的野生鱼。当事人从易某某处购进小鲢鱼3千克、小叨鱼5.5千克、桂花鱼0.5千克、鲤鱼2.25千克、黄骨鱼4.8千克,购买价格732元,然后用以上渔获物加工成餐饮食品销售给顾客,货值152 0173 3840.12元,违法所得186元。张家界市境内的澧水流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长江支流重点流域,其流域内的渔业资源禁止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当事人在已签订《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承诺书》情形下,仍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野生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186元;处以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31542.4元。罚没款合计31728.4元。

案例二:益阳市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4月9日,益阳市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沅江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送案件线索后,对周某涉嫌违法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开展调查。经调查,周某自2021年3月开始,8次收购尹某喜、尹某光(该两人另案处理)通过丝网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野生湖鱼,并在沅江市江南集贸市场摊位销售。周某收购、销售的非法捕捞的湖鱼共计46.5公斤,货值1600元,违法所得320元。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16000元。罚没款合计16320元。

案例三: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家丽中路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4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雨花区万家丽中路的某餐饮店在店堂内和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上发布“某某鱼嘴巴于洞庭湖生态渔场取材,百斤活鱼只为一份鱼嘴巴”的广告宣传用语。经调查,当事人对外宣传“某某鱼嘴巴于洞庭湖生态渔场取材”的鱼嘴食材,实际为武汉某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鱼唇”,并非取材于洞庭湖,发布广告的费用为15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案例四:郴州市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资兴市某餐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案

2021年5月20日,接到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资兴市某餐厅网络宣传内容中有“东江湖野生大青鱼”涉嫌禁捕鱼类违法线索后,资兴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店内销售的鱼都是从市场上进行采购的,均不是东江湖的鱼,但是当事人在手机软件美团上的菜单却标有“野生”“东江湖”“有机”字样,当事人向顾客宣传时称该店销售的鱼为东江湖鱼。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郴州市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道林镇某蛋糕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月26日,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整治中,发现宁乡市道林镇某蛋糕店在网上销售水产品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2月在淘宝网注册“在家吃饭”网络店铺后,当事人与长沙市雨花区某干货经营部达成供货协议,当事人在网络上获取订单后,由某干货经营部按照订单订购数量将养殖的嫩仔鱼、干虾子、泥鳅、小公鱼、小桂鱼、鳊鱼等干制水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制作含“野生”字样(如野生小河虾干、野生公鱼仔、野生武昌鱼仔)的产品图片放在淘宝店铺网页上。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宣称为“野生”的水产品共计610.5千克,销售金额共计46182.5元,违法所得7582.5元,用于制作宣传图片的广告费用1466元。当事人在经营中将人工养殖水产品宣称为“野生”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长沙市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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