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百检网 2021-12-28

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申请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以及食品小摊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免于现场核查,发放登记证(卡),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申请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决定,并收回登记证(卡)。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登记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得准许食品小摊点入网。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注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证(卡):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申请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登记证(卡)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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