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反对食品浪费,专家:合理区分了法律与道德边界

百检网 2021-12-28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3月12日,《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规定草案要求餐饮单位设立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或将被处罚。

公开征求意见5000余条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表示,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尚等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力整治浪费之风,餐饮浪费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制止餐饮浪费的影响因素较多,如消费理念方式、经营管理水平、不文明消费习俗等,浪费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成为顽疾,急需通过立法系统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据介绍,草案制定过程中,10818名市、区、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参与问卷调查,网上完成问卷68万余人。参与者普遍认为通过立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很有必要,同时收到立法建议5000余条。

丛骆骆表示,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食品浪费立法做好衔接,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纳入村规民约,提倡移风易俗

规定草案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商务宴请、婚丧喜庆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攀比等陋习。承办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宴席;提倡实行分餐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规定,星级饭店、乡村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文明用餐、反对浪费的宣传引导。旅行社及导游应当根据旅游者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适量点餐、按需取餐。

餐饮单位设立劝导员

记者发现,规定草案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要求比较明确。

比如,要求餐饮单位提升餐饮供给质量,配置小份菜、小份量主食,鼓励丰富供餐形式,提供多规格套餐;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文明用餐、反对浪费标识,鼓励宣传营养膳食知识;设立劝导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等。

规定草案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对文明用餐、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未设置反对浪费标志标识、未主动进行餐饮消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

规定草案还对外卖、自助餐等企业进行了规定。

其中,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分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推广小规格餐品、可选套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和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分析餐饮消费需求,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自助餐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规定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食品浪费行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民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禁止发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吃播”

随着网络直播的走红,一类博主专门制作“吃播”,其中部分“吃播”浪费严重。规定草案对此进行了规范。

规定草案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音视频信息的审核,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行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核义务或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音视频信息的,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声音

专家:合理区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边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刘小妹对反食品浪费立法中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解读。

刘小妹认为,规定草案合理区分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边界。德法共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经验,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鲜明特色。

“反食品浪费立法是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治化的要求和体现,既要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解决道德问题,又要恪守法律与道德的边界,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德法共治的优势。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性处罚。”刘小妹说,具体在餐饮领域,立法可以对餐饮经营者、餐饮平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要求和义务,实施奖励与惩戒,但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市民点餐、取餐、用餐等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自律和契约约束。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她认为,这两条规定从限制性原则角度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供了民法依据。规定草案恰当地处理了公法与私法的衔接关系。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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