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全面退出
近日,《云南省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全面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为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在禁食范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严打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
“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强化野生动物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食用全链条监管,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强化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防范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流入市场。
同时,以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收寄、运输野生动物行为,强化运输寄递监管;强化信息监管,严厉打击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行为。建立案件快速移交机制,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群防群控合力。
此外,聚焦边境沿线城镇、乡村集市,集中整治取缔非法养殖和经营野生动物场所,加强口岸监管,加大对跨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退出人工繁育主体给予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外,推动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退出人工繁育。依法依规对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包括以“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因退出合法养殖造成的经济损失,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应依法取缔的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的,以及转为非食用用途养殖的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科学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
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如何处置?《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对当地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外来物种和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对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的,依法依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种质资源培育机构保存。对确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存在疫病风险的伤病个体等,经确认后方可实施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减少野生动物种群损失。具体处置要求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执行。
各地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妥善处置过渡期,在补偿工作未到位、非养殖户自愿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处置。严防应处置的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防止随意、过量放归等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