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中生活6年致病上告
梁某某夫妇在东莞市谢岗镇谢岗管理区定公岭建成一房屋居住,东莞谢岗某皮革制品厂156 0190 2607年在该夫妇房屋旁建成厂房投产,厂房*近处距梁家仅约5米,旁边设有胶粘剂仓库及废桶堆放场。
1998年2月,梁某某发现患上右眼眶内肿瘤。1998年5月林某某发现患上更年期综合症、神经衰弱,1999年5月发现患上双侧乳腺小叶增生及白血球减少症。夫妻俩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他们认为上述病症是皮革厂污染环境所致,遂于1999年2月11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索赔33.8万元,并要求该厂不得焚烧工业废料和迁走厂房、仓库等。
一审原告举证无力驳回
据调查,该皮革制品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物质为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原告虽能证明被告有排污行为和疾病发生的事实存在,但在被告工厂附近长期居住的居民和在被告厂内长期工作的员工并未发现同样的损害结果,而原告白血球减少、双侧乳腺小叶增生等病症,在举证中无法排除有自身原因导致的可能性。
因原告举证无力,该案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推定难以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获赔
原告不服上诉,称与该厂直接关联*严重的是距离5米近的废胶粘剂堆放场,其排气孔向外,正对着原告住宅,所排废气都压罩在原告的住宅周围,长达六年,符合污染物使人慢性损害的规律。同时,原告提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被告有环境污染的行为,而原告能够证明发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的病因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因苯能导致白细胞减少症,被告的污染可以导致白细胞减少症。尽管苯不是导致白细胞减少症的**原因,但被上诉人在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时没有向法庭申请对林某某所患的白细胞减少症是否由其他原因造成进行鉴定,故法院推定林某某所患的白细胞减少症与被告的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造成了林某某患有白细胞减少症的损害后果,虽只判被告赔偿林某某1000元,夫妇俩也为赢了官司兴奋不已。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