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年第99号公告)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关,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一、检测项目:
1、微生物、理化检验项目
百检提醒:
①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2、毒理学试验项目
百检提醒:
①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③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二、百检服务优势:
百检是专业的化妆品检测备案服务机构,具备开展非特化妆品备案检测资质,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化妆品检验资质要求,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服务机构。做检测,上百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