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食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百检网 2022-09-16

**条【规则衔接】

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规范请参见《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本规范为具体类目实施细则。对应类目的商品须同时符合上述规范与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下发布的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茶、咖啡/ 麦片/冲饮、酒类、奶粉/辅食/营养品、传统滋补营养品、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下的所有食品。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2.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

3.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部分国家标准如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内无类别或添加限值的默认不能添加)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整顿办函〔2010〕50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第四条【检验要求及质量重要度分级说明】

具体标准详见具体产品抽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链接页面内产品):

天猫食品品质抽检检验要求

天猫蜂产品抽检检验要求

天猫生鲜食品品质抽检检验要求

违禁添加检验要求,参照《可食用类产品违禁添加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第五条【质量项目重要度情形说明】

除参见《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外,总体质量判定原则如下:

轻微(C):轻缺点和微缺点。食品感官标准对食品品质影响较大的食品类别,如粮食、油脂、饮料、酒、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茶、咖啡、坚果等,经检测不符合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食品中理化指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且对人体危害性较小(如水分、蛋白质、脂肪等)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中度(B):即为重缺点,给性能带来较大影响的缺点,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微生物(致病菌除外)指标不合格;

超量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无标签标示或有明确证据证明标签标示内容虚假,缺少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警示内容,营养宣传内容不符合GB28050要求;

食品中理化指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且对人体危害性较大的,(如组胺、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等);

食品材质等严重不符。(具体情形见本规范附:严重不符示例)

严重(A):致命缺点,和生命或财产安全有关的缺点,严重影响消费者生命或财产安全;特别严重产品缺点,天猫根据行业现状,认为某些指标缺点将给消费者带来重大利益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含有非法添加物或非食品原料;

微生物致病菌超标;

真菌毒素含量超标;

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食品中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超标(仅指GB2762中的限定的污染物);

食品掺杂、掺假;

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

未标注生产日期(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除外)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品批号生产食品、保健品或证号虚假.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的补充说明:

违禁添加检验项,参见《可食用类产品违禁添加抽检行为规范细则》

附:严重不符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商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为葡萄酒的,实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产地、产区描述与实际不符,如商品描述为法国波尔多地区,实际非该产区的;

(2)葡萄酒中掺入外源水、糖、CO2等的情形,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

2、“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商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经检测,商品标签或页面描述与实际成份不一致,或掺入其他物质的。如商品描述为蜂蜜,实际检测掺入C3、C4植物糖的,且未在商品标签中进行说明的,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商品描述含有灵芝成分,实际检测无灵芝的;

(2)商品描述为带有溯源码的干燕窝,但在实物商品中并未带有溯源码,或通过中国燕窝溯源管理服务平台(http://ebn.caiq.org.cn/)查询该溯源码不存在或者不相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国家、行业标准就材质、成份等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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