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阶段实际需要,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备案。
检测范围
服务类别
检测范围
检测能力范围
土壤检测
建设用地
常规45项:理化指标、重金属指标、无机物指标、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指标;
农业用地
必测项目:镉、汞、砷、铅、铬、铜、镍、锌
其他选测项目: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α)芘等
水质检测
地下水
1) 重金属(19项):六价铬、铁、铝、锰、锌、硒、钠、铜、铅、镉、砷、汞、镍、锡;
2) pH、浑浊度;
3)VOCs(27项)、SVOCs(11项)
地表水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固体废物检测
危险性鉴别
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