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指导 和规范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等拆除土 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 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各阶段防治管理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技术要点。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一)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二)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医药制造、造纸、农药、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
(三)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事业单位。
其它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 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仅对拆除活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规定,涉及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按照其它有关规 定执行。
二、工作流程
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需按如下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拆除活动前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相关企事业单 位;如存在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灭失的情况,相关土地使用权人 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 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参照 企业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1)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 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2)。
为确保《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合理性和拆除活动规范性,企 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审查要点可参考附 件 3)。
《污染防治方案》应在拆除活动前 15 个工作日报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 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 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污染防治要求、与后续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的 衔接等内容。
(二)拆除活动中
1.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妥善收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拆除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实施 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 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处理等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 位拆除活动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等。
3.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 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及时 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三)拆除活动后
1.总结报告
拆除活动结束后,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拆除活 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下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5)。
2.档案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长期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相关 资料并归档,归档文件包括经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总结报告》,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企事业单位应在拆除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 将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关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归档。
3.拆除活动后企事业单位原址管理
拆除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暂不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的,由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围墙、设置拦挡、雨挡等措施实施地块封闭化管理;对于地块历史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及《地下水质量标准》, 或曾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管,并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环境风险管控计划,必要时设置防止污染向外扩散的阻隔措施。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和环境空气的监测工作,所有检测结果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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