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方的食品、酒类、饮用水、酱菜类生产企业,几乎都是小型化、个体化。很多企业的产品检验设备及环境条件不完善,为了生存、发展,多与当地质量检验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签订了出厂委托检验协议。这是一件好事,一是充分利用了质量检验、卫生防疫部门的人力、物力;二是能帮助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关,减轻了企业为产品检验而投入的人力、财力,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在实际的运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如一方面,部分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之后,放松了对本企业的严格管理,以为与质检、卫生监督部门签订了协议,把费用一交,就可以放松产品质量管理;另一方面,在产品送样检验过程中,采取送好样、送合格样品进行检验,以骗取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证明;三是委托受理单位,没有经常到委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工作,帮助企业把好产品出厂检验关,使委托检验工作流于形式。食品类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因此,笔者认为若要真正做好委托企业的出厂检验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素质教育工作,提高检验人员的综合能力
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生产与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赋予食品质量监督部门的首要任务,要想做好这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小情,仅凭有关执法部门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对产品质量状况,要有科学的检验数据,要用事实、数据说话。作为质量监督部门,有别于其他执法部门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拥有技术检测、检验手段和能力。只有技术机构强大了,质监部门的权威性也就树立了;只有技术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提高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也就树立了。因此,作为技术机构来讲,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势在必行。
1.检验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利于提高检测实验室的整体技术水平
目前,绝大部分地方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都不是科班出身,人员的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因此,对检验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除了加强自身的技术学习、组织参加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之外,*主要的是搞好岗位练兵工作,即定期组织实验室检验人员的比对试验工作,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可参加各地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工作。这不但能提高检测实验室的整体技术水平,也能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检验人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有利于技术机构权威性的树立
作为技术机构来讲,要想树立自己的权威性,必须要有较高素质的质检队伍。这除了要求现场检查抽样人员必须对所抽检产品的质量情况有所了解外,还应对被监督的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库房、包装现场、原料堆放场、配料表以及化验单、试验仪器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看这些条件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且在抽样过程中,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逐点抽样,以保证样品的准确性。至于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的质量,它是质检机构的“产品”,关系到质检机构的权威性、质量仲裁、新产品质量鉴定等准确与否的重要标志。它也像其他产品一样,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在过程中制造出来的,它反映的是整个质量检测过程的工作质量。因此,为确保出具的检验报告的质量,要求业务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不但要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要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规程等。同时,应熟悉掌握从产品抽样过程中的单据填写、检验过程的流程秩序到出具报告的全过程,以使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达到规范要求。
二、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有效措施,既符合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对食品质量安全,**要大力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使无证产品没有市场;其次,要把住食品准入源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了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是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能。因此,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杜绝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的产品的生产,确保不合格产品不能流入市场;第三,各级政府执法部门要监督到位,既要有权力,又要有责任,要各负其责。作为各个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必须检验合格”的规定,对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的产品,质监部门要做好定期的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要与之签订产品出厂检验协议,并且一定要真正起到帮助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的作用。对出厂的产品做到按标准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一定不能出厂,而且要帮助企业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使企业的产品质量能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