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 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 示范效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 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 执法〔2021〕10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以下合称“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和加强帮扶等 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差异化监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 案,并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 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 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六条【实施范围】 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 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
第七条 【分类实施】 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纳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 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日常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 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 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 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日常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 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 的 20%。
鼓励将符合纳入条件且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 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第九条【日常正面清单直接纳入条件】 清单发布前两年内, 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纳入条件】涉挥发性有机物 分级管理的标杆企业(A 类)和涉工业炉窑分级管控的标杆企业(A 类)可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正面清单。具备工业炉窑设备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前面两类标杆企业(A 类)条件。
第十一条【不得纳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 正面清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 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
(四)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