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板)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砖及陶瓷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4100陶瓷砖
GB/T 23266 陶瓷板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 781 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 年第 24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砖 ceramics tile
由黏土、长石和石英为主要原材料制造的用于覆盖墙面和地面的板状或块状建筑陶瓷制品。
[来源:GB/T 4100—2015,3.1]
3.2
陶瓷板 ceramic board
由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板状陶瓷制品。
注:厚度不大于 6 mm、上表面面积不小于 1.62 m2。
[来源:GB/T 23266-2009,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清洁生产企业”的要求。
注: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 4.2 的规定。
4.4 吸水率不大于 5%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 6.4 kgce/m2,吸水率大于 5%且不大于 10%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 4.3 kgce/m2,吸水率大于 10%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 4.2 kgce/m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1.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不小于 90%,其中本企业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不小于 60%。
5.1.2 生产工艺废水回用率为 ****。
5.2 产品要求
5.2.1 产品的内照射指数应不大于 0.9,外照射指数应不大于 1.2。
5.2.2 产品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超过 15 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超过 2 mg/kg。
5.3 产品包装要求
5.3.1 宜使用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
5.3.2 产品包装材料不应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发泡剂。
5.3.3 产品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 100 mg/kg。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2.1 的检测按照 GB 656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2.2 的检测按照 HJ 786 或 HJ 781 规定的固体废物浸出液的方法进行,样品制备按照HJ/T 299 规定的方法进行。当检测结果有异议时,以 HJ 781 检测的结果为准。
6.3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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