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固定污染源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为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任务,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完善我省环保管理体系,规范我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科学监管。2018年8月,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的制定任务,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承担标准编制工作。
1.2 工作过程
(1)2018年8月,成立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组。
(2)2018年8月~12月,开展VOCs相关的环保政策研究,分析新形势下VOCs大气环境管理需求;进行VOCs污染排放特征及控制技术的相关材料调查和研究。
(3)2019年1月~2月,收集整理国家、国内各省市及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相关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详细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比分析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排放标准。
(4)2019年3月~9月,确定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开展全省VOCs重点排放行业企业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设计单位等实地调研及现场考察工作,研究全省VOCs生产排污工艺和治理现状,对现行VOCs污染治理技术及其排放控制水平进行评估。
(5)2019年10~12月,组织召开多次讨论会,就标准体系设置方式、控制指标等关键问题进行咨询讨论,形成初步的标准体系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
(6)2020年1~4月,对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多次修改完善,经多次沟通、交流与修改完善,终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7)2020年4月2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编制组对回复意见进行了认真处理,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改。
(8)2020年7月1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会。
(9)2020年8月~2021年2月,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内容修改完善,同时进一步优化标准设置内容。
(10)2021年3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
(11)2021年4~6月,编制组对生态环境部回复意见进行了认真处理,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改。
第2章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1 VOCs的危害
VOCs对大气污染的影响主要包括臭氧(O3)污染、细颗粒物(PM2.5)污染,有害空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
①臭氧污染。大部分的 VOCs 具有高度的光化学反应性,在阳光下经由紫外线照射,这些VOCs与大气中其它化学成分如NO反应形成高浓度的O3。O3是强氧化剂,会刺激和破坏深呼吸道粘膜和组织,对眼睛有轻度刺激性。并且O3能通过植物气孔进入植物体内,影响农作物产量。此外,近地面O3也是第三大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甚至全球生态平衡都具有严重危害。
②细颗粒物污染。VOCs参与了大气中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二次气溶胶大多数在细颗粒(PM2.5)范围,不易沉降,能较长时间滞留于空中,对光线的散射力较强,从而显著降低大气能见度,形成灰霾天气。由于PM2.5粒径较小,很容易进入人体呼吸道和肺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③有害空气污染物污染。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公告的 189 种有害空气污染物中,VOCs占70%以上。我国《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所列的有害物,绝大多数也是VOCs。VOCs主要的健康影响,在于长时间低浓度暴露下将使人体致癌几率增加。
④臭味污染。臭味是人体受物质刺激感受的嗅觉反应,当人对某种气味感到厌恶,即构成臭味污染。多数 VOCs 具有特殊的气味,部分含还原态氮或硫的VOCs物质气味浓烈,且VOCs具有挥发性高的特点,易造成臭味污染。
2.2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从扬尘污染控制、酸沉降防治到霾污染防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决心坚定、投入巨大,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浓度的下降。广东省在这一历程中,一直发挥着先行先试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广东省通过持续滚动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深化治污举措,PM2.5平均浓度持续稳步下降,成为全国**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群,也是继欧洲和美国南加州之后的第三个全球大气污染区域防控的示范区。
广东省空气质量虽**实现“稳定达标、持续改善”的目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PM2.5浓度在现在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削减的重点将转变为硫酸盐、硝酸盐和二次有机气溶胶(SOA)等二次成分,二次成分的形成不仅与排放有关,也与大气转化和传输有关,二次污染的有效防控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其次,大气臭氧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已经成为广东省环保工作的一块短板,臭氧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着*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而且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人体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响。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已明确提出强化VOCs治理,要求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进13个VOCs重点行业整治;《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提出了57条具体工作任务,旨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确保完成VOCs治理任务,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
2.3 完善广东省VOCs排放标准体系的需要
目前,国家或我省已经出台了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排放及控制,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药、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行业。
但由于广东省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VOCs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要求》(DB 44/27-2001)。由于以上三个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VOCs排放。
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VOCs综合排放标准,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足,对众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为适应我省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从严控制VOCs排放,有必要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打破当前我省VOCs环境监管面临的困局,使VOCs排放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减少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水平,还可以减少VOCs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对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因此,《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第27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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