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的技术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9388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标准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772 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
NY/T 635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指南(环办生态〔2019〕49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
县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技术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3.3
生态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类型。
3.4
主导生态功能 dominant ecological function
指在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的反映区域生态功能主要因素的生态功能。为方便生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和其他生态功能等。
3.5
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 baseline survey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开展的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等技术手段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汇总。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长不能超过十年。
4 基本原则
4.1 主体性原则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部署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4.2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本标准明确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等监管基础本底信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查,并保障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4.3 协同推进原则
应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分工合作,充分衔接和运用各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的调查/详查工作及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4.4 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障调查结果准确、实用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金、后勤保障等条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数据源。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规定的调查内容外,根据监管需求开展补充调查。
5 技术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的技术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本底调查技术流程图
6 前期准备
6.1 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开始前,调查单位应收集调查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其他专题数据等相关基础资料,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专题图件、遥感影像、统计年鉴及现有各部门开展的权威调查监测结果,数据资料收集说明参见附录A。
6.2 调查方案制定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的调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技术路线、主要任务、数据口径、责任分工、质量管理、主要成果和进度安排等。
6.3 调查人员培训
在开展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与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规范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统一调查标准和成果要求,保证调查工作进度与成果质量。
7 调查登记
7.1 基本状况调查
7.1.1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情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图斑的个数,以及各生态保护红线图斑对应的地理位置、面积、主导生态功能、保护目标和关键控制点坐标。
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参照附录表B.1进行填写。
7.1.2 环境质量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表水、空气、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
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参照附录表B.2进行填写。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际情况或监管需求,选取针对性内容,调查相关环境状况的补充调查指标,参见附录C。
7.1.3 管护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护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专业技术人员和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等管护现状情况。
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资料收集。参照附录表B.3进行填写。
7.2 生态状况调查
7.2.1 生态系统格局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型生态系统分布现状进行调查。生态系统一级分类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灌丛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其他生态系统,共8类。二级分类共24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分类体系参见附录D。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中各类生态系统类型的面积、比例及主要分布情况等。
数据来源: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完成的遥感解译成果。参照附录表B.4进行填写。
7.2.2 生态系统质量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质量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面积和比例、自然生态用地面积和比例、海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植被覆盖状况和生物多样性状况。其中, 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优先对以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已有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