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工程设计单位信息采集办事指南
在东莞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单位可到我局进行信息采集,并依有关规定接受管理。我局属下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具体负责环境工程设计单位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
一、管理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45号); (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东环办函〔2012〕26号); (四)《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推进落实“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环〔2012〕65号)。二、申请信息采集的单位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二)在莞开展设计业务有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编或聘用人员,不能为外单位人员; (三)具备在莞开展设计业务的技术力量,能确保环境工程设计质量; 1.在莞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2.配备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莞在岗,中级或以上职称),其中环保专业至少1名,其他的应为相关专业(注:上述所称的专业是指职称专业)。三、须提交的信息采集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需所属人按手指摸和签名并加盖公章)PDF彩色扫描)
(一)《环境工程设计单位信息采集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二)《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三)《环保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承诺书》扫描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含身份证)扫描件; (七)指定负责人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八)《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所填报的项目范例的项目委托合同和验收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九)在莞办公场所买卖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十)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技术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2.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扫描件;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扫描件。四、信息采集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下载《环境工程设计单位信息采集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PDF扫描件发送至hbscglk@dg.gov.cn报产业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邮件通知指定负责人到现场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邮件告知情况并结束本次申请。 (三)产业中心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形式对环保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存在已经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及时申报变更的情况,将取消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的公示资格。五、其它要求
(一)单位名称、住所、资质等级、指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产业中心更新。 1.单位名称、住所、资质等级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所属人按手指摸和签名并加盖公章)PDF彩色扫描): (1)《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申请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4)相关工商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监督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扫描件。 2.指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所属人按手指摸和签名并加盖公章)PDF彩色扫描,同时新的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1)《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申请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2)指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4.专业技术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需所属人按手指摸和签名并加盖公章)PDF彩色扫描): (1)《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变更申请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2)《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Word文档和扫描件; (3)新增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等资料证书扫描件; (4)如有技术人员退出等变化情况,需提交该公司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说明扫描件。六、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7 楼707室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769-23391035,0769-23391130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