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 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 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 璃 电 * 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加工制造业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and food manufaturing industry
本标准中指 GB/T 4754-2017 中代码 C1331 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 C136 的水产品加工、代码C144 的乳制品制造、代码 C145 的罐头食品制造(不含番茄罐头和番茄酱罐头制造)、代码 C146 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中的酱油、食醋和酿造酱制造,以及番茄制品制造。代码 C1332 的非食用植物油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其中,本标准中的番茄制品包括番茄酱、番茄汁、番茄沙司(即番茄调味酱)、番茄粉等以番茄或番茄酱为主原料加工制得的产品,以及番茄罐头、番茄酱罐头和番茄沙司罐头。酿造酱是指 GB 2718-2014 中规定的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如面酱、黄酱、蚕豆酱等。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食品加工制造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不包括直流冷却海水。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7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8
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and food manufaturing industry
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9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当企业污水间接排放时,如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约定企业排水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约定值作为企业排放该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并以此判定是否达标;合同中未约定浓度限值的水污染物,按 4.1.1 和 4.1.2 的规定执行相应的间接排放标准。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1)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 | pH 值(无量纲) | 6~9 | 6~9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2 | 色度(稀释倍数) | 30 | 64 | |
3 | 悬浮物 | 30 | 400 | |
4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00/150(2) | 500 | |
5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350 | |
6 | 氨氮 | 15 | 45 | |
7 | 总氮 | 25 | 70 | |
8 | 总磷 | 1.0/2.0(3) | 8.0 | |
9 | 动植物油(4) | 10 | 100 | |
10 | 总大肠菌群数(个/L)(5) | 4000 | / | |
注:(1)对于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氮、总磷5个控制项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时,直接排放执行的瞬时限值为表中限值的 1.2 倍,间接排放执行的瞬时限值为表中限值的 1.1 倍。 (2)适用于番茄制品制造企业。 (3)适用于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罐头食品制造企业。 (4)适用于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藻类加工除外),乳制品制造企业,肉、禽类罐头和水产品罐头以及其他类罐头中以肉、禽和水产品为原料的汤类罐头制造企业。 (5)适用于水产品加工企业(藻类加工除外),肉、禽类罐头和水产品罐头以及其他类罐头中以肉禽和水产品为原料的汤类罐头制造企业。 |
4.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1 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 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产品(注明的除外)
序号 | 行业/产品 | 基准排水量(4) | ||
1 | 食用 植物油加工 | 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加工制得的植物原油 | 芝麻原油(水代法) | 3.2 |
其他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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