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产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严防风险、规范便利、分级备案、加强监督的原则。
产废单位是制定与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受理以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和产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除外):
1.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产废单位;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具体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规定)。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产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二)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以下简称《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产废单位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未纳入《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产废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严格管理简化备案
(一)简化备案程序。
1.符合简化备案程序的产废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以及危险废物管理表,表格样式详见附件),并对自身符合简化备案的条件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信用承诺,将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通过现场、信函或电子数据交换(如网络业务系统)等方式提交相应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如网络业务系统)办理的,可只提交电子文件。
2.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产废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登记编号,予以备案。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产废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加强简化备案管理。
简化备案的产废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一次评估修订。
修订备案按照上述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修订后的环境应急预案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已备案的产废单位适用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如《行业名录》发生变化),产废单位应主动重新备案。
四、加强备案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办理备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并且将已完成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产废单位适用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重新备案。
(四)对不按规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提供虚假文件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程序的产废单位,经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其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产废单位环境信用给予扣分,记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用档案。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产废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六)各区分局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报送备案管理工作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产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样式
附件
产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格样式
附表1 环境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
附表2 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表
附表3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
附表4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
附表5 环境应急组织架构与风险预防表
附表6 危险废物管理表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