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兽用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8.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8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 第1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 第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manufacturing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分别选择“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制药工业—兽用药品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7”为必填项,“4.3.8”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等填报内容参照表 1。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 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单位 |
固体制剂生产单元 | 干燥 | 真空干燥器、双锥干燥器、厢式干燥器、流化床干燥器、喷雾干燥器、红外干燥器、微波干燥器、干燥加热器、干燥冷凝器、喷干塔、沸腾床、三合一装置、二合一装置、其他 | 处理量、其他 | kg/批、其他 |
粉碎 | 机械式粉碎机、研磨式粉碎机、气流式粉碎机、低温式粉碎机、球磨机、微粉机、滚筒粉碎机、破碎机、其他 | 生产量、功率、其他 | kg/h、kW、其他 | |
筛分 | 整粒筛分机、其他 | 目数、其他 | 目、其他 | |
混合 | 槽型混合机、滚筒混合机、料斗混合机、锥形混合机、固体配料机、液体配料设施、其他 | 处理量、其他 | kg/h、其他 | |
制粒 | 混粉机、振荡筛、粉尘捕集器、造粒机、整粒机、真空上料机、挤压式制粒机、滚压制粒机、喷雾制粒机、复合型制粒机、其他 | 生产量、目数、其他 | kg/h、目、粒/min、其他 | |
压片 | 单冲压片机、旋转压片机、其他 | 生产量、其他 | 万片/h、其他 | |
包衣 | 包衣机、倾斜包衣锅、转动包衣装置、其他 | 处理量、其他 | kg/次、其他 | |
分装 | 分装机、滚模式软胶囊机、全自动硬胶囊填充机、其他 | 生产量、其他 | 包/min、pcs/min、 其他 | |
灭菌 | 灭菌柜、其他 | 容积、其他 | L、其他 |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
半固体制剂生产单元 | 切制 | 切胶机、切片机、其他 | 处理量、其他 | kg/h、其他 |
搅拌 | 配料锅、均质机、其他 | 处理量、其他 | kg/h、其他 | |
加热 | 加热罐、热风循环恒温箱、热压涂布机、炼胶机、其他 | 体积、处理量、其他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相关商品 版权与免责声明①本网注名来源于“互联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则视为默认百检网有权进行转载。 ②本网注名来源于“百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百检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百检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③本网所载作品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百检立场,用户需作出独立判断,如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 相关问答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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