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报告评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依据
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
(四)《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七)《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 2017〕 86 号)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十一)《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十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十三)《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十四)《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十五)《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
(十六)《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二、适用范围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回收、转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流程
按照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五个阶段组织实施。流程如下:
1、场地环境调查。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阶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若**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均无可能的污染物,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否则进行第二阶段调查。第二阶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两步,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确定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高于风险筛选值,须开展详细采样调查。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需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2、场地风险评估。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表明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 III 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表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3、场地风险管控。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须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4、场地治理与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须按要求编制修复方案。
5、场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须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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