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及水冷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 14000W 及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移动式空调器;
——整体式房间空调器;
——不能组成完整制冷系统的单独组件;
——采用吸收制冷循环的空调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23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间空气调节器 room air conditioner
一种向密闭空间、房间或区域直接提供经过处理的空气的设备。主要包括制冷和除湿用的制冷系统以及空气循环和净化装置,还可包括加热和通风装置,如自由送风型空气调节器、水源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等。
3.2 消耗臭氧潜能值 ozne depleting potential
指某种物质在其大气寿命期内,造成的全球臭氧损失相对于同质量的 CFC-11 排放所造成的臭氧损失的比值。
3.3 可再生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产品中能够被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占产品质量的百分比。
4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4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并符合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5.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不得小于 83%。
5.1.1.2 质量超过 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
5.1.1.3 质量超过 25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示。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使用的制冷剂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为 0。
5.1.2.2 产品外壳和电路板的基材不得使用短链氯化石蜡,其含量不得超过该塑料部件总量的 0.1%。
5.1.2.3 产品外壳中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得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得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机溴化合物的阻燃剂。
5.1.2.4 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中不得使用附录 A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2.5 产品遥控器外壳、各类按键、过滤网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芘的总量不得超过 20 mg/kg, 附录 B 中所列的 18 项多环芳烃总量不得超过 200 mg/kg。
5.1.2.6 产品中自带的干电池应符合 HJ/T 239 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5.2.1 应具备制冷剂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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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535-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