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4759 内燃机排气消声器测量方法
GB/T 14365 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GB 16170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T 16405 声学 管道消声器无气流状态下插入损失测量 实验室简易法
QC/T 266 汽车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限偏差一般规定
QC/ T 267 汽车切削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限偏差
QC/ T 268 汽车冷冲压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限偏差
JIS D 1601-1995 汽车零部件振动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功率损失比
指发动机在标定工况下使用消声器前后的功率差值和没有使用消声器时功率值的百分比,用 r 表示。
3.2 定置噪声
指车辆不行驶,发动机在规定运转工况时的排气噪声。
3.3 M类
指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4 N类
指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消声器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2 外观质量
4.1.2.1 消声器外表面不得有毛刺、锐边、起泡,不得有锈蚀和明显的压伤。产品标志应清晰。
4.1.2.2 消声器焊缝必须完整、均匀。
4.1.3 消声器的几何尺寸、公差、材料按产品图纸规定。未注尺寸公差应分别符合QC/T 266、QC/T267 、QC/T 268的规定。
4.2 性能要求
4.2.1 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值、功率损失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无气流插入损失值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表1 消声器的插入损失值和功率损失比
插入损失值 IL / dB | 功率损失比 r / % | 插入损失值 IL / dB | 功率损失比 r / % |
≥15 | ≤3 | ≥25 | ≤7 |
≥20 | ≤5 |
|
|
4.2.2 汽车在加速行驶条件下,噪声限值应符合GB 1495的规定。
4.2.3 汽车的定置噪声应符合GB 16170的规定。
4.2.4 消声器经过规定 里程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后,不得有裂纹、脱焊等现象, 其消声效果仍应符合4.2.1的规定,功率损失比的增加量不得大于1%。
4.2.5 消声器按5.4进行振动试验后,各零件不得松动,焊接处不得开裂、脱焊等,其性能仍应符合4.2.1-4.2.4的规定。
4.2.6 消声器在试验压力为0.3 x 105Pa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其漏气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5 试验方法
5.1消声器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几何尺寸和公差用直尺或钢卷尺测定。
5.2 噪声测定
5.2.1汽车的定置噪声按GB/T 14365进行测定。
5.2.2汽车的加速行驶噪声按GB 1495进行测定。
5.2.3插入损失按GB/T 4759进行测定。
5.2.4无气流插入损失按GB/T 16405进行测定,声源采用白噪声信号源。
5.3 功率损失测定
功率损失试验按GB/T 4759进行。
5.4 振动试验
5.4 消声器按实际安装方式根据JIS D 1601中振动耐久性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5.4.2 在汽车振动的频率范围,消声器无共振的情况下,按表2试验条件进行振动试验。
表2 无共振试验条件
汽车分类 | 振动频率/ Hz | 振动加速度/ | 试验时间/ h | ||
上下 | 左右 | 前后 | |||
M | 33.3或66.7 | 43.1 | 4 | 2 | 2 |
N | 33.3或66.7 | 66.6 | 4 | 2 | 2 |
*g 为重力加速度,下同。
5.4.3在汽车振动的频率范围,消声器有共振的情况下,先在共振频率下进行上下1 h、左右及前后 0.5 h试验后,再按表3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表3 共振试验条件
汽车分类 | 振动频率/ Hz | 振动加速度/ | 试验时间/ h | ||
上下 | 左右 | 前后 | |||
M | 33.3 ~ 66.7 | 43.1 | 3 | 1.5 | 1.5 |
N | 33.3 ~ 66.7 | 66.6 | 3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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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383-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