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冶金、化工制酸、焦化和其他煤气净化工艺中去除酸雾、焦油的电除雾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54 硬聚氯乙烯板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527.1 软聚氯乙烯管
GB/T 13527.2 软聚氯乙烯管
GB/T 13931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HGJ 23-1989 铅衬里化工设备
JB 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 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JB/T 8535-1997 管式电除雾器
JB/ T 8704-1998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除雾器
指应用静电吸附原理,采用各种形式的收集* 与放电* 组成的用于分离并收集气体中的液态物质的装置。
3.2 标准状态
指压力为100 kPa,温度为0℃ 的状态。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电除雾器可根据用途分为管式电除雾器 和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两类。
4.2 命名
4.2.1 管式电除雾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 8535-1997中3.3的规定。
4.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 8704-1998中3.3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电除雾器的设计制造应分别符合JB/T 8535和JB/T 8704的规定。
5.1.3 装置安装调整后,阴、阳*间距的*限偏差应不大于± 2 mm。
5.1.4 装置壳体及辅助设备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2 Ω。
5.1.5 焊接表面应符合JB/T 4735-1997中15.2.2.6条和15.2.2.7条的规定。对筒体焊缝做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5%,超声波探伤达到 JB 4730-1994规定的Ⅱ 级,或射线探伤达到Ⅲ级为合格。
5.2 技术性能
5.2.1 在符合设计工况的条件下,出口质量浓度、本体阻力、漏风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电除雾器的技术性能
项目 | 管式 | 蜂窝式 |
出口质量浓度 | 采用一级 酸雾≤30 mg/m3 采用二级 酸雾≤5.0 mg/ m3 | 油雾≤20 mg/ m3 |
本体阻力 | ≤500 Pa | ≤1 000 Pa |
漏风率 | ≤1% | ≤1% |
除雾效率 | 测定 | 测定 |
5.2.2 在下列工况下,电除雾器的年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8 000 h。
5.2.2.1 管式电除雾器
a) 处理气量 不大于5×104m3/ h;
b) 工作温度不大于45 ℃;
c) 工作压力-73×102~0 Pa;
d)环境温度- 30~40℃,相对湿度为****的硫酸生产装置中。
注:不适用于处理易燃易爆烟气。
5.2.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a)处理煤气量 5×103~6×104m3/h;
b)工作温度不大于120 ℃;
c)工作压力小于0.1 MPa;
d)煤气氧含量不大于1%;
e)煤气净化工艺中焦油的去除。
5.2.3 空载试验
5.2.3.1 塑料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5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2.3.2 铅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0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2.3.3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直流输出电压30~50 kV或二次电流满载。
5.3 材料要求
5.3.1 电除雾器使用的铅材应符合 HGJ 23-1989第2章的规定。
5.3.2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板材应符合GB/ T 4454的规定。
5.3.3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管材应符合GB/ T 13527.1及GB/ T 13527.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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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323-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