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