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宁德市某大型超市购买完商品,核对小票时发现,购买的冰冻 饺子标价5.9元,实际结算价格为6.6元,认为超市故意低标价格,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负责人认为是超市收银系统失误导致,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差价。
12315工作人员介入后,查看了王先生提供的图片以及小票,了解到超市低标高结的行为多次出现,已构成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调解,商家赔偿林女士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