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闽侯县南通镇葛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于2019年2月12日开始至案发之日止(2019年2月26日,在闽侯县南通镇马腾村辉腾路38号共生产油炸豆腐300公斤,销售金额1980元,共获利90元。葛某购进原料时,没有索取许可证和原料黄豆、食用玉米淀粉、硫酸钙石膏粉、大豆油合格证明,对购进的黄豆、食用玉米淀粉、硫酸钙石膏粉、大豆油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3月22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葛某无生产许可证加工生产油炸豆腐,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之规定,购进生产油炸豆腐原料黄豆、食用玉米淀粉、硫酸钙石膏粉、大豆油时,没有索取许可证和原料合格证明,也没有对购进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之规定,参照适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01丙级C档的规定,决定对葛某处罚如下:责令葛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原料黄豆89袋,食用玉米淀粉9袋,硫酸钙石膏粉16袋,大豆油20桶,成品油炸豆腐2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以罚款50000元。
经查,闽侯县南通镇杨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27日开始,租赁南通镇马腾村辉腾路一间民房从事脱水豆腐干生产加工。经营期间,使用黄豆为原料生产脱水豆腐干销往南通镇集贸市场。杨某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据其本人供述,至案发之日,该小作坊共生产了1115斤豆腐干,销售额2899元,获利334.5元。
3月25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杨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擅自从事脱水豆腐干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从轻处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没收相关豆腐制品共2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34.5元,处以罚款5000元。对杨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也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