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18年6月2日注册淘宝买家账号,并于同年6月4日通过该账户向新疆某果业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网购葡萄干27Kg,总价值1006元。同年6月9日,潘某收到邮寄来的葡萄干但并未食用,而是直接以葡萄干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家信息、无产品执行标准等为由提出5倍赔偿要求,无果后又于同年6月18日主动将赔偿标准降至1倍。索要无果后,潘某于同年7月2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某果业公司十倍赔偿。此外,潘某还于同年7月2日同样以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为由诉至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十倍赔偿。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购买涉讼产品数量大,并非因为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十倍赔偿,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故潘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其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潘某可就涉讼葡萄干的产品包装不符合标准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法官介绍,本案中,潘某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诉产品,其未食用且未造成造成人身损害,已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根据相关法条规定,法院给予驳回十倍赔偿的请求。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有存在缺陷的商品积*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任意要求赔偿,法院会严格把握好司法准绳,商家也要对此类行为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