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许某、陈某、林某、黄某等人合股在平阳县鳌江镇开了一家酒吧。为招揽顾客,他们商量后决定增加“爆炒织纹螺”作为酒吧特色菜。一次,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酒吧卡座的桌上摆放着一盘织纹螺,后在厨房内查获织纹螺4袋。经鉴定,涉案织纹螺为纵肋织纹螺。案发后,4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虽然知道织纹螺有毒,但之前老百姓也一直有吃,我们觉得只是*小部分的织纹螺有毒,销售期间也没有人中毒,就一直抱着侥幸心理。”庭审中,许某等人说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陈某等4人结伙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许某、陈某等4人拘役3个月至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2000元不等。同时,禁止被告人许某、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林某、黄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