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重点,处理食品案件执法部门绝不手软。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士介绍,去年7月份接到群众举报,称鞍山市一家连锁超市销售的“肘花(西式火腿”(生产日期:20180526、20180504涉嫌篡改生产日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对该连锁超市进行举报核实,在超市卖场冷藏柜内,执法人员发现有一根与举报人举报一致的“肘花(西式火腿”(标示生产商: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526。经核实,该产品不是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法产品。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从沈阳鞍润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40根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雨润肘花火腿。当事人将22根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分别涂改成20180504、20180526,批发给上述超市。由于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2根火腿违法所得一共才123.42元,结果却被罚款6万元。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人士介绍,在去年处理的一些典型案件中,基本都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市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在食品、保健食品案件中基本以标签案件居多,有的是私自纂改标签,有的标签写得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还有的标签未能尽告知义务,如含有一些成分可能会对特殊人群造成过敏等。药品和医疗器械则是来源不明,不能溯源,有的则是并不具备经营资格而违法经营。而化妆品则是涉及到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