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的上诉状
原告王女士,由于门牙被炸断,出门时都要戴口罩。摄/记者 洪雪
一审中,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宜家的会员,她购买了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玻璃水杯,半夜喝凉白开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一颗门牙断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二倍损失,共计105万余元。
宜家则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购买的,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宜家还称,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一审判决认定,王女士是宜家会员,曾多次在此购物,并且宜家对王女士曾经在宜家门店购买斯黛纳玻璃杯的事实也予以认可。
大兴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该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有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
*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03万多元。
王女士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宜家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且此前宜家的钢化玻璃杯已经多次发生过类似情况,宜家在已经明知产品有质量缺陷的情况下还继续销售,构成消费欺诈。
此外,王女士表示在一审**次庭审后,已经找到了相应的购物发票和刷卡凭证并向法庭提供。
宜家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也提起上诉。
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是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消费者对产品与损害结果之同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该案中,事件发生当晚的情况,全部为王女士个人的描述,没有任何客观的第三方的证据证实。
其次,根据王女士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其使用的璃杯没有生产厂家、地址,没有标签、没有生产标准,但事实上宜家销售的全部玻璃杯是有生产厂家及地址、有标签、有生产标准的,可以证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销售的。
宜家认为,一审法院仅仅依据王女士庭审中的陈述、玻璃碎片照片、王女士就医时对其病情的陈述及具体伤情以及宜家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与王女士沟通协商情况,来认定王女士用了宜家的玻璃杯及其受伤与宜家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宜家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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