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打击假酒引发腐败案的判决书。
打完假酒先索赔20万 再索贿20万
此案的“男主角”叫冯伟,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学本科,原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处长。
受贿罪的缘起是2014年,食侦处联合某知名酒企所授权的成都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打击办理一起制造、销售假酒案件。
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负责人张其江的证言显示: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时任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处长的冯伟说,有嫌疑人愿意赔偿20万,想取得该酒业公司的谅解,叫打假办的人去办理索赔手续。
因为该知名酒企有规定,要求制售假酒的侵权人必须手写自愿赔偿书和保证书,然后将赔偿款打入他们公司指定的账户,他们才能开具“打假维权协议书”和相关票据给制售假酒的侵权人。
但是在当时,这几个当事人关在看守所,不能出具自愿赔偿书、保证书,所以按该酒企的规定,不能收他们交纳的索赔款。但是冯伟说,让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先把钱收着,然后再由他去完善手续。
收钱后,由于缺少当事人的自愿赔偿书和保证书,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一直没把这20万元的赔偿款打到相关酒业集团的账户上。结果这20万元就被冯伟“惦记”上了。
2014年10月,冯伟给张其江打电话,提出要从20万元索赔款里拿5万元给他,张其江考虑到公司的打假工作有求于冯伟,就安排工作人员给了他5万元。2014年11月,冯伟又以过节为由要5万元,还是让他从那20万元索赔款里面拿,他就又安排人拿了5万元给冯伟。2016年6月,冯伟又拿了5万元。又过了一个多月,冯伟打电话说办案需要打点,再拿5万元,就把*后剩下的5万元也拿走了。
张其江说:冯伟拿这个钱没有开具收条,都是明说了要,既没有表示过借钱的意思,也没有归还的表示,他们也没有让冯伟还。他们把冯伟要钱的事情向酒业集团进行了汇报,该酒业集团了解是冯伟要走钱后,也没有再管这件事了。
而被告人冯伟也供述:当他发现没有制售假酒者的保证书,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收的20万元就不能走正常程序交到相关酒业集团公司的时候,他就有了自己得到这20万元的想法。拿钱后,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再有人过问这笔钱。
私刻假公章 被返还近70万元“办案经费”
索贿、受贿在贪腐案件中属于*常见的一种,“稀奇”的是身为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处长的冯伟,还找人刻了一个“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第五支队”的假公章,而究其原因,也和打击假酒有关。
证人易某是该酒业集团品牌保护部部长,他在法庭上证实:该酒业公司有文件和制度明确:给办案单位补充办案经费,领取办案经费必须由办案单位出具收条,这笔钱是返给单位的。
根据该公司关于印发《打假维权工作的举报奖励、补充(返还办案经费的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该酒业公司对协同办案单位可以按照所获得的赔偿款比例,给予办案单位返还办案经费,单独办案时除去办案各项费用后的70-80%,联合办案则为60-70%。
正是“返还办案经费”的利益诱惑,让冯伟在犯了受贿罪之后,还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的**,因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向酒业集团公司申报向办案单位返还经费时,需要盖有办案单位印章的收条,为拿到返还款,被告人冯伟授意张其江去刻假公章。张其江安排该公司易春燕等工作人员去办理,后易春燕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九眼桥雇人雕刻了“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第五支队”的印章,并由易春燕保管,后易春燕使用该章盖在7起假酒案的返还办案经费收条上,从酒业集团公司领取了办案经费。
庭审中,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在四川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内查找到“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第五支队”印章信息。
更有意思的是,返还办案经费所涉及的案件,有一些并不是冯伟及他当时所负责的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食品犯罪侦查处所办理的,例如卢兰兰案经证实是由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食药处办理的;张安远案则是由遂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所办理的。
事发后退赃毁章 还想要回“收条”未果
2016年5月29日,四川省公安厅纪委调查扣押假酒去向,这让冯伟感到不妙,于是约张其江、易春燕一起到浆洗街武警招待所内的一个茶楼面谈。
这时,冯伟提出让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帮其掩盖拿了20万元的事实,还退了20万元现金给张其江和易春燕。同时,冯伟授意张其江、易春燕将假公章毁掉。
此外,冯伟提出,能否通过关系把盖有假章的收条从相关酒业公司拿出来。张其江说肯定不行。
后来,易春燕将假公章予以销毁,但是张其江和易春燕想着保护自己,所以把一个笔记本留了下来了。在这个笔记本上,记载了案件返还款的具体账目,还记载着:在九眼桥刻章支付费用280元。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冯伟在案发前退出20万元贿赂款,以及在二审期间冯伟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其受贿量刑予以从轻处罚,二审判决为: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这其中,还有一个“插曲”——冯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努力获得了同押犯罪嫌疑人(涉嫌制毒、贩毒欲外传的书信后,报告给了管教民警。虽然二审法院对冯伟“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认为冯伟的行为可予以肯定和鼓励。
而本案中的宏川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负责人张其江则被另案处理,目前处理结果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