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周先生今年32岁,之前他通过网购在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两袋大米,总价100元。这些大米是由外地一家粮油公司生产的。
不久后,周先生就收到了自己网购的大米。但是,收货后,周先生发现其中一袋大米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于是,他就向网购平台投诉、索赔。
后来,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生产该大米的粮油公司赔付周先生1000元。不过,网购平台拒绝调解,为此,周先生就将网购平台起诉到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购平台向其赔偿1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面对消费者的起诉索赔,被告网购平台答辩说,涉案大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且,周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大米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他本人也没有食用,亦未受到损害,所以他无权要求10倍赔偿。
另外,网购平台还答辩说,网购平台公司为销售商,粮油公司为生产商,生产商已按规定对周先生进行赔偿,并出具了书面调解书,周先生无权要求重复赔偿。至于周先生要求的书面赔礼道歉,也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主张网购平台公司应赔付其损失1000元,但周先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周先生在获生产商赔偿后,再要求销售商网购平台承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另外,周先生主张网购平台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但未能证明其实际受到的人身权益损害,法院也不予支持。